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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思甲氨蝶呤药害事件:“1%”疏忽的代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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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身成就奖

发表于 2008-8-9 17:07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备受关注的上海医药(集团)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甲氨蝶呤药物损害事件“主角”受到严惩:11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,注销这家药厂相关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,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。

    12日,记者来到上海医药(集团)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。

    工厂大门紧闭,门口的厂名标牌已被摘下。

    2007年7月,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接到报告,广西、上海部分医院的白血病患儿出现不良反应症状。他们使用了标示为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。

    最终,真相被查明: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、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药品中,导致多个批次的药品被硫酸长春新碱污染,造成重大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。而相关人员隐瞒了违规生产的事实。

   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龙兴不久前在“2008上海民生访谈”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百姓健康,监管部门“如履薄冰”。而作为食品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生产企业,岂能把“安全责任”当作一句口号?

    柴俊勇曾经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。“有的企业常常夸耀,自己的产品合格率达到99%。但药品是特殊商品,生产企业1%的疏忽也会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。”柴俊勇说。

    此次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生产许可证、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上海华联制药厂,是一家有60多年历史的医药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制药企业,部分主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50%左右。

    “这样的老厂、名厂也被‘摘牌’,监管部门是动真格的了!”一位医药企业负责人说。

    在今年启动的“大部门制”改革中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。专家解读说,此举有利于医药一体化管理,增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能力,加强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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