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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载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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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-15 14:27:4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安全生产管理制度

1、目的 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。
2、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。
3、责任 公司全体员工。
4、内容
4.1 事故分类
4.1.1 在生产操作中,因违反工艺规定、标准操作规程或由于错误操作等造成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。
4.1.2 生产装置、动力机械、电气仪表装置、输送设备、管道、建筑物等发生故障、损坏,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。
4.1.3 产品或半成品不合格、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、机械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、原材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的为质量事故。
4.1.4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,造成车辆损坏、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。
4.1.5 发生着火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。
4.1.6 由于不正常的化学或物理反应而发生爆炸的,致使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和损伤的为爆炸事故。
4.1.7 企业在册职工在劳动过程中,由于受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影响,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,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,并经医务部门诊断,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。
4.2 事故处理分工与报告程序
4.2.1 各类事故处理由相关主管(经理)负责,各职能部门对分工处理的事故负责调查、统计、登记备案和上报。
4.2.2 生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,设备事故由工程设备部负责,火灾和交通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,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负责,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设备部负责,伤亡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,爆炸事故根据性质分别由工程设备部、生产技术部、人事行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。
4.2.3 发生两种及以上的综合事故,凡涉及重大人身伤亡的,以人事行政部为主;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生产事故,以工程设备部为主;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工程设备部为主。
4.3 伤亡事故的划分
4.3.1轻伤事故:是指职工受伤后歇工一天以上(包括—天)的事故。
4.3.2重伤事故:根据职工伤亡事故分类。
4.3.3死亡事故:包括当时死亡和事后当月死亡的事故。
4.3.4多人伤亡事故:指同时伤亡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。
4.3.5特大事故:指同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。
4.3.6凡发生事故,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报告,而后逐级上报。轻伤事故者必须在二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报人事行政部;发生重大事故后,必须立即上报,并保护好事故现场,以便调查分析、了解情况。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,七天内上报。
4.3.7伤亡事故报告应按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》规定执行,不得瞒、虚、谎报。
4.4 调查与处理
4.4.1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应严格按“三不放过”原则,严肃认真地调查、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,查明责任,确定改进措施,并指定专人限期整改。
4.4.2 对于—般事故,部门(车间)要召开事故分析会,找出原因,吸取教训,提出防范措施,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,并报公司审批。
4.4.3 对重大事故,公司总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、分析,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、本地安全生产监督局、公安消防部门和工会等有关单位参加,找出原因,查明责任,制定防范措施,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,经公司签署意见后,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审批。
4.4.4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,各职能部门应按不同分工,整理所有资料、照片、记录和其它有关事故的原始记录,并归档。
4.4.5 对严重违章作业、指挥、不听劝阻的人员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追究其经济责任,并根据事故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蓄意制造事故,造成后果的,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4.4.6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或个人,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4.4.7 罚则
4.4.7.1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部门经理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发生的,对违章者分别处以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%、8%和6%的罚款;造成重大事故的,在追究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4.4.7.2 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而造成火灾、爆炸、设备、工伤事故或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等的报废和损失的,对违章者处以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的4%的罚款;造成重大事故的,在追究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4.4.7.3 岗位操作人员、质量检验分析人员不按时、如实填写操作记录、检验报告等,每发现一次扣罚5元;QA、QC人员及实验操作人员擅自修改、伪造检测、小试、中试结果数据或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每次扣罚50元;凡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视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、开除等。
4.4.7.4 物资采购人员采购不符合质量要求、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而耽误生产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,则按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的5%进行处罚。
4.5 抢救和救护
4.5.1 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,正确处理,防止事故蔓延扩大。
4.5.2 发生重大事故时,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应直接指挥,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。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,所有人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。
4.5.3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,必须设立警戒线,抢救人员应佩带防护器具,对烧伤、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,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,必要时送医院抢救。
[fly][glow=255,red,1]总有一天[/glow]偶要成为发酵业的精英![/fly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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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-15 16:36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时时刻刻都要谨记安全第一!
大家交流,共同进步!欢迎大家到设备和附件版块发表留言!要好设备找我们公司.网站www.ritaichina.com我的邮件地址haifeng790624@sohu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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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5-27 13:12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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