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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】“违法所得”进行明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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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2-18 16:53:4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《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“违法所得”进行明确




近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《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“违法所得”问题进行明确。

  一般情况下,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的“违法所得”,是指“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”。

  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七条规定的“违法所得”是指“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”。

  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“违法所得”是指“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”。

 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,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。(2007.02.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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